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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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农村宅基地政策如下: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宅基地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

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

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

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参考资料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其中决定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 制度改革试点。那么宅基地如何改革呢? 农村宅基地 改革政策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 管制 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

参考资料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宅基地改革最新政策

宅基地2023最新政策的内容包括如下:

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2、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

3、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4、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要求,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5、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农村宅基地征收拆迁流程如下: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情形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同时开展实施。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前期工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社会保障等工作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地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拟订的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4、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个别难达成协议的如实说明记录。

5、征收土地申请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前期征地工作后,依法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6、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请被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征地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农村宅基地过户流程,具体如下:

1、准备所需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如果是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的,应该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2、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准备好相关的申请变更材料之后,向村委会提出宅基证更名申请;

3、农村宅基证变更申请人向辖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材料齐全后,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受理回执单》,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公章,交由申请人签字;

4、等待自然资源部门审核;

5、审核通过之后,完成宅基证更名,下发新的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条件:

1、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2、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非本集体的农村村民;

(2)已拥有一处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4)户口已迁出的;

(5)申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6)其他按照规定不应当安排宅基地的情形。

农村宅基地两项试点工作

农村宅基地两项试点内容是:统一制定宅基地建设规模和标准、试点宅基地和农房有偿退出措施。

一:统一制定宅基地建设规模和标准

在农村申请建房的村民或打算翻建老房子的村民已经发现,现在有些地方已经不让村民申请宅基地盖房或翻建老房子了,原因是因为有些地方正在试点宅基地统一制度。

据了解;宅基地现在也要控制申请规模和建设标准了,因为过去的农村,在宅基地申请这方面都是根据农民的居住需求去申请,村民申请的面积是多少就是多少,建房也没有限制楼层。

可现在不同了,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面积也有限制,据说;山区地区会有一个使用标准,平原地区和城市近郊区会是另一个建设标准。

比如说;广东地区的规定,平原地区的农村宅基地申请面积是控制在八十平方米以下,山区农村的宅基地申请面积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就连房屋翻建也是要按照这个面积使用。所以,在一些地方,村民不能翻建、新建房屋都是和宅基地统一规划有关。

二:试点宅基地和农房有偿退出措施

在农村,自“一户一宅”确权登记工作完成之后,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数量和规模也被调查清楚,现在我国已经加快建立一个新的管理系统,这个系统既有宅基地的数据,也有宅基地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全国所有农村的宅基地数量都可以在这个信息平台查阅。

虽说这个平台的建立是为了有效遏制农村违规使用宅基地,统一管理农村的宅基地,但大家发现了吗,由于之前农村缺少管理,导致现在有很多村民家里有多处宅基地。

这些宅基地的使用者都在一个户口上,也有的是家庭成员通过分户之后独立出来的,但为了控制宅基地乱占的现象再次出现,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一户一宅”政策。

值得村民高兴的是,无论是进城落户的村民,还是多宅的村民,现在我国也正在探索试点一项新的机制。这项机制是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所出台的一项新举措。进城落户的农村子女继承农村老家的房子之后,如果是闲置不住的,都可以参与有偿退出机制。

另外,农村一户多宅的村民,如果多出来的宅基地和住房也是闲置不住的,也可以按照当地的规定腾出宅基地,给予补偿。当然,实施有偿退出机制全凭农民自愿,村民不愿意参与也不强迫。这一点大家要清楚。

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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