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多少业主签字才能成立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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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如下:1、由业主委员大会选举产生;2、人数为5至11人;3、业主委员会委员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业主;4、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多少业主签字才能成立业委会

成立业委会需要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业主签字认可。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社区为什么不支持成立业委会

已有法律法规对成立业委会条件苛刻,没有一个好地、实效地、科学地宣传普法教育及组织过程,致使成立过程繁复,有的小区历时多年才成功。而小区大部分业主都有自己的工作,不会为成立业委会没完没了地耗费精力而影响工作挣钱、影响家庭的生活。

小区人员来自社会各处各层,所处环境的不同、生活经历不同的原因,思维方式很难相同相通。

不可能有一定数量的既具备有管理能力、又懂法律法规、且具备无限热情的业委会管理人都是退休人员或有闲时间的人员。而大部分都只是热心人。

由于从上到下物业管理层对法律法规不敬,造成物业公司侵权业主获利不小没有得到遏制,无论物业公司服务态度好坏,到嘴的利益不会轻易放弃,一般不愿意小区有业委会,会出来阻止成立,有的手段很恶劣。

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社区政府部门一直延续物业前期管理,不愿意改变现状,觉得靠在物业身上比较好,省事,而业主成立业委会与否根本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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