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效力什么意思(物权和所有权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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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效力什么意思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有其特定的作用和功能,各类物权具有着某些共同的效力特征,从而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权利。

一、物权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物权的效力主要是指物权的排他权和物权的优先权。

1、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具体是指同一个物上不得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且同一个物上不得设定相互冲突的物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在物权受到他人的侵夺时权利人可以对行为人主张物权请求权。

2、物权具有优先性。

物权的优先性包括对内的优先性和对外的优先性。物权的对外优先性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是,物权具有更为优先的效力;物权的对内优先性是指同一个物上存在多想其他物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是权利人申请物权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设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变动登记也就是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2、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物权错误登记的错误进行更正登记。

3、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4、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也就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也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三、物权效力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学界历来存有争议。以史尚宽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而不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还有学者指出,物权之间存在优先性的观点在逻辑上也不成立,因为某一物权对另一物权优先,就意味着另一物权不优先,也即是有的物权优先,有的物权不优先,由此归结出物权彼此之间具有优先性的一般性结论,显然存在逻辑上的错误。

另一种学说对物权优先性的问题持宽泛的理解,认为其既包含物权对债权的优先,也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即先设立的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对于这两种不同学说,各有其可成立的依据,可解释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以物权效力既有对债权之优先,又有物权彼此之优先为广义的见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和所有权一样吗

参考资料

所有权和物权的法律定义和性质不同。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转移效力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车辆属于动产,规定车辆是以交付发生无权转移,和是否过户无关。

以上是物权法规定。

国家《侵权责任法》规定,车辆以买卖等方式实际交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时车辆发生事故,就有车辆实际受让方承担责任。

物权的追及效力的意义

法律解析:

物权追及效力的含义 物权的追及效力,通常又称为追及权。专家、学者对于物权的追击效力是否为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历来就有两种见解。赞成者认为,追及的效力是一种独立的效力,与物上请求权是不同的。两者虽有重叠之处,但不能相互替代,物权的请求权适用于非法占有的情形,在辗转取得标的物的人是否合法取得或占有的情况下,则应适用追及力。而反对者认为,追及的效力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应包括在物上请求权之中,它不过是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将追及的效力独立出来,则物上请求权就必然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台湾 学者郑*波老师赞同了后一见解,并认为这种效力应当包括在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之中。 法律规定 我国《 物权法 》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显然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但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效力,不能等同于物上请求权。另外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最后,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法律在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换句话说,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但并不是说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矛盾。物权追及力说的在我有物权的前提下,无论物被谁占有控制,我都可以追及至物的所在地行使权利。善意取得说无权处分权人未经我的许可把我的物卖了,第三方不知情又支付了对价,那么第三方即善意的第三人就对该物取得了所有权。关键是一物一权,你有了所有权我就自动丧失了所有权,没有了所有权,自然没有办法再追及了。 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追及效力设了若干限制:(1)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取得实效制度的保护。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取得实效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无权处分权人赔偿损失。(2)物权未按法定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3)物权登记错误时,真权利人对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也不具有追及力。 属于我们自己的权力,我们要维护,不只是利益的驱使,也有尊严的部分,我们要学会行使物权追击效力,维护属于我们的权力和利益,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一点一滴的权力。如果您问题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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