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公积金和公积金的区别(3万公积金余额能贷60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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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积金和公积金的区别

补充公积金和公积金的区别如下:

1、强制性:住房公积金缴存是强制性的,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本着自愿的原则;

2、缴纳资格:规定只有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所属职工才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

3、缴纳比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7%,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要求个人不得超过9%,单位不得低于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3万公积金余额能贷60万吗

在个人征信良好的情况下,公积金余额3万可以申请30万-60万贷款,各地政策和个人还款能力不同,最终贷款额会有所不同。

大多数地区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限制是余额的20倍,二套房限制是余额的10倍,但也有一些地方比如浙江金华地区,公积金贷款最高是余额的10倍,所以具体能贷款多少钱还是要看当地的公积金政策。

详细说明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即指个人住房公积贷款,是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各城市的期限不同,如长沙为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为购建住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的条件是: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二、公积金的贷款额度

具体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公积金贷款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一般规定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也就是30万。

根据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若是首套房,贷款额度为不高于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也就是3*20=60万以内。若是二套房,贷款额度为不高于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也就是3*10=30万以内。除此之外,贷款额度还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相关,需看贷款机构的具体审核。

公积金个人12单位5合法吗

公积金个人12%,单位5%合法。

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个人缴存比例为不低于12%,单位缴存比例为不低于12%的一半。具体缴存比例的设定应当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

因此,公积金个人缴存12%,单位缴存5%的情况在一些地区是可能存在的,但具体的情况需要参考当地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策规定单位缴存比例为5%,则这个缴存比例是合法的。如果单位缴存比例低于当地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则单位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或者承担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公积金缴纳的手续具体如下:

1、单位要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凭市管理中心审核的缴存登记表,到其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3、在办妥上述手续后,单位才能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金额缴存到市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4、对新设立的单位,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经市管理中心审核的登记表到单位所在地的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5、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或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经市管理中心审核的登记表到单位所在地的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6、新录用职工或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在录用职工之日起或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天内,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封存手续;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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