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经济适用房(濮阳经济适用房补差价价格表)

文章目录

濮阳县经济适用房由本站整理编辑,为你带来全面的濮阳经济适用房补差价价格表内容阅读。一起跟小编来看看吧!

濮阳县经济适用房

濮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濮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濮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濮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濮阳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濮阳经济适用房补差价价格表

法律分析:1、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8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缴纳差价款。2005年10月1日前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2、2005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15日间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3、2010年4月15日之后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购房人缴纳差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5、对于经济适用房,国家有明文规定称拿到产证五年之内不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对于低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产证满五年之后需要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关于濮阳县经济适用房的相关知识,内容来源网络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