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和要求(沉降观测最新规范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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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最新规范2020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沉降观测的次数、观测期限、沉降观测的仪器、观测方法、观测点的设置。

1、沉降观测的次数

民用建筑每加高一层应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应在不同荷载阶段分别进行观测。施工单位在施工期内进行的沉降观测,不得少于4次。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竣工后的观测次数,第一年4次,第二年2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至下沉稳定(由沉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为止。

2、观测期限

一般为:砂土地基2年,粘性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当建筑物和构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的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1次的连续观测,同时应对裂缝进行观测。

3、沉降观测的仪器

沉降观测宜采用精密水准仪及铜水准尺进行,在缺乏上述仪器时,也可采用精密的工程水准仪(带有符合水准器)和刻度精确的水准尺进行。观察时应使用固定的测量工具,人员也宜固定。

4、观测方法

每次观察均需采用环形闭合方法或往返闭合方法当场进行检查。同一观察点的两次观测差不得大于1mm,水准测量应采用闭合法进行。

5、观测点的设置

观测点的布置,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的变形并结合地质情况确定,数量不宜少于6个点。

沉降观测规范jgj2016

可以看看现场的测量方案

规范里给了沉降观测的频率

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

7.1.5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

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荷载增加情况确定。民用高层建筑宜每加高2层~3层观测1次,工业建筑宜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1次;

3)施工过程中若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1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月~3月观测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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