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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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对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这个词,我们很多人,对此可能还不是非常的清楚,其实它和我们的生活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吧~

什么是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如托儿所、幼稚园、小学、中学、棉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什么是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说明】根据国标GBJ137—90条第2.0.5条的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但供电用地中不包括应归入工业用地的电厂用地,关于高压线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则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和粪便垃圾处理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的区别

城市的基础设施用地主要是指用于建设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等所规划使用的土地。公共设施用地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为居民生活和二、三产业服务的公用设施及瞻仰、游憩用地。三级地类有:

①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给排水、供电、供燃、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

②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公共设施用地的分类:

1.按与居民生活的关系分:直接相关;非直接相关;

2.在城市规划中分类:

1)从使用性质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范中分为八类:行政办公类商业金融类文化娱乐类体育类医疗卫生类大专院校、科研设计类文物古迹类其他类

2)按其服务范围和使用频率分:可按用地结构的等级序列相应地分级配臵,一般分三级:市级居住区级社区级

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简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而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并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其中,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等八类设施。

法律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市政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种物体的土地。 建设用地的类型包括: 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建设用地的类型

1、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

2、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不同,还分为大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小型建设项目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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