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郊区算城市还是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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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郊区算城市还是农村

郊区是城市。郊区亦称邻近都市区域、市郊,是指城市外围人口较多的区域。通常是商业区较少,以住宅为主,或者还有相当程度农业活动但属于都市行政辖区的地区。郊区是城市辖区范围内,受城区经济辐射、社会意识形态渗透和城市生态效应的影响,与城区经济发展、生活方式和生态系统密切联系的城市建成区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属于谁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不能移动,具有不动产的性质;土地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四项权能在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分离。

我国的土地实行公有制,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农村土地里面除了明确为国有的土地,其他的都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所有制形式。也是我国半个世纪以来城乡社会经济二元化体制的制度基础。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用地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如下:

1、转让合同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所规定的终止日期和建设项目完成日期,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所列的权利、义务和各项用地要求;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随之转移;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别的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别的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别的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4、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如需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必须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方可进行转让;

5、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转让人必须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缴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登记手续后,才取得转让的合法权利,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理人,必须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共同到土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取土地使用证;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如规定最高限价)来防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郊区属于城市还是农村

郊区是城市。郊区亦称邻近都市区域、市郊,是指城市外围人口较多的区域。通常是商业区较少,以住宅为主,或者还有相当程度农业活动但属于都市行政辖区的地区。郊区是城市辖区范围内,受城区经济辐射、社会意识形态渗透和城市生态效应的影响,与城区经济发展、生活方式和生态系统密切联系的城市建成区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郊区是城市。郊区亦称邻近都市区域、市郊,是指城市外围人口较多的区域。通常是商业区较少,以住宅为主,或者还有相当程度农业活动但属于都市行政辖区的地区。郊区是城市辖区范围内,受城区经济辐射、社会意识形态渗透和城市生态效应的影响,与城区经济发展、生活方式和生态系统密切联系的城市建成区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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