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城市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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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1.公共配套设施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计入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设场地成本的配套设施,另一类是可以有偿转让的,应作为独立开发产品单独计算成本,不能分配计入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设场地成本。

2.对于第一类公共配套设施费,归集和分配的具体方法有两种:配套设施和商品房或商品胜建设场地同步建设,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能分清由哪个开发项目负担的,可直接计入该开发项目成本,记人开发成本总账及所属明细账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

3.公共配套设施和商品房非同步建设,或虽同步建设但应由两个以上成本计算对象负担,则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先通过开发成本账户所属配套设施开发明细账进行归集,待配套设施完工,再分配计入有关开发项目成本,或冲减已预提计入商品房成本的配套设施费。

4.对于第二类公共配套设施费,应在发生时直接记人开发成本账户所属配套设施开发明细账,待配套设施完工时,再将其成本金额转入开发产品账户。

城市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城市配套设施费征收规定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调整为550元。

(一) 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调整为550元。

(二) 征收面积和征收环节

按本市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0日内按证照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实际测绘住宅面积,按已缴费的标准对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按规定应缴纳配套费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第二次缴纳配套费的标准与第一次一致。

(三) 低容积率住宅项目征收面积核定

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规定,对于容积率低于1.0的住宅项目,统一按1.0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四) 缴纳配套费所需提交材料

缴纳配套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总平面图;

4、配套费缴纳项目表。

公共配套项目费用估算

1、土地出让时确定公共配套指标:在土地出让前,政府会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公共配套指标,并明确哪些项目需要开发商自行建设,并确定相应的建设标准。

2、公共设施建设计划:开发企业需要编制公共设施建设计划,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这个计划包括公共设施的种类、规模、质量等。根据计划,相关部门会对细节进行评估,并提出要求或改进建议。

3、投资估算:开发企业需要对公共配套设施进行投资估算,包括需要建设的设施类型、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成本,并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费用。

4、付款方式: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通常是根据建设进度,每阶段交付相应的费用。

5、监管:相关政府部门会对开发企业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进行监管,确保符合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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