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分类标准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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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防分类

抗震设防类别按以下划分:

1、目前来说有四类,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以及标准设防类及适度设防类,不同的工程,在工程建设时,需要对建筑进行防震设计,以保证安全性;

2、抗震设防类别有四类,分别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及适度设防类,都是可以预防一定的危险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八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抗震设防标准是什么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至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抗震设防分类标准20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年度安排专项经费。第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震防灾规划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将农村建设工程和民房建设的抗震设防纳入农村建设的规划,加强村(居)民自建房屋抗震设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提高城乡民房的抗震能力。第六条 建设、地震、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隔震、减震等新技术。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地震等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应当强化责任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推行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重要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并根据地震小区划工作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第九条 大型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并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鼓励位于地震烈度7度以上地区的建设单位,在下列建筑工程上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一)高度超过80米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的建筑工程;

(三)体型不规则的7层以上的建筑工程。

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设置、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由地震工作部门进行指导。第十条 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将项目基本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送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或者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认手续。

前款规定外的建设工程,属于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乙类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前完成,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前期勘察费用中支出。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甲类乙类建筑如何区分

建筑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

2、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

3、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建筑以外的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4、甲类建筑在地震破坏后会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次生灾害指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等次生灾害;

5、乙类建筑属于地震破坏后会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造成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包括重要生命线工程和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

6、丁类建筑地震破坏不致影响甲、乙、丙类建筑,且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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