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物业起冲突被按墙上(物业强占公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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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物业起冲突被按墙上
杭州女子门口放垃圾,保洁没清理干净与其发生冲突,不仅住户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保洁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这件事情中,如果双方能够各让一步则不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应,希望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能够学会体谅他人,同时作为一名保洁来说,在生活中一定要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地面有脏物的话一定要及时的清理,这样才可以更好的避免问题的产生。
1、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在杭州钧顺申花金座公寓产生了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两名业主因为清理垃圾的事跟物业发生了冲突。没有想到的是物业保安居然威胁两名业主,两名业主也是感觉到非常的愤怒,选择了将这件事情曝光出来。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的调查之中,相信这件事情一定会有一个好的处理结果。
2、这件事情到底孰是孰非?
从两名业主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保安确实存在着言语过激的现象,但是这两名业主在生活中也有做的不对的地方,垃圾本身就是脏污的,如果在地面上长期不清理的话,也会严重影响小区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这两名业主应该养成随手丢垃圾的好习惯,只有这样才可以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希望每个人在生活中都能够为劳动者着想。
3、我的个人看法是什么?
我认为每个人在生活中都有难处,作为一名保健人员来说,一天要不断的打扫卫生,也是非常的辛苦,两名业主未免太过于盛气凌人。当然在这件事情中保安的做法也太过唐突。希望物业能够加强对保安以及保洁的管理,只有物业和业主多去交流沟通才可以将问题扼杀在摇篮里。
物业强占公共区域
物业公司霸占公共部位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可以向住建局物管科投诉,也可以依法起诉物业公司。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与业主起冲突
物业和业主发生冲突的解决方法具体如下:
1、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2、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3、通过诉讼方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范围具体如下:
1、对小区内各类、各种用途房屋、建筑物的公共部分的保养与维修,使之保持良好的可使用状态;
2、对公共供水、供电、供暖、空调、通风、通讯、燃料等设施进行保养、维修,使之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3、对小区内的平行交通和垂直交通(电梯和人行扶梯)的管理,包括通道、屋顶等空间的清理、路灯的保养等;
4、对消防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消防器材的设置、消防人员的管理等;
5、对小区范围内的安全、保卫、警戒等;
6、对小区内的绿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以及必要的更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和业主发生冲突怎么解决
物业和业主发生冲突的解决方法具体如下:
1、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2、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3、通过诉讼方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范围具体如下:
1、对小区内各类、各种用途房屋、建筑物的公共部分的保养与维修,使之保持良好的可使用状态;
2、对公共供水、供电、供暖、空调、通风、通讯、燃料等设施进行保养、维修,使之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3、对小区内的平行交通和垂直交通(电梯和人行扶梯)的管理,包括通道、屋顶等空间的清理、路灯的保养等;
4、对消防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消防器材的设置、消防人员的管理等;
5、对小区范围内的安全、保卫、警戒等;
6、对小区内的绿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以及必要的更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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