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怎么申请(三种人不能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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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怎么申请

自住宅请求流程。不同城市自住宅请求条件不同。例如北京市自住宅请求流程如下:

1、报名。您可在住宅公示的15天内提交上述资料,进行报名。

2、核验:提交资料20日内,相关单位会对资料进行审阅并给出成果,审阅经过的家庭可参与摇号。

3、摇号:请求家庭轮候摇号。

4、选房:依照摇号次序选房。

自住宅销售。自住型产品住宅购房人获得房子拥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购房人获得房子拥有权证5年今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依照到时同地段产品住宅价格和该自住型产品住宅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产品住宅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产品住宅。

自住宅与两限房差异。

1、请求条件不同。两限房请求条件比较严厉,有必要京户,3人及以内家庭年收入8.8万以内,4人家庭及以上年收入11.2万以内,家庭总财物(含存款、房子、轿车、有价证券等)不超越58万(4口人及以上不超越76万);

2、价格不同。两限房的价格不随销售改变,一向是5000~10000元每平;

3、请求方法不同。两限房是从户口地址大街或许居委会领取表格,填写无缺之后,上交给地址居委会或许大街。大街再上交到地址区县存案;

4、优先条件不同。两限房的优先条件比较多:大病、老龄(超越60)、重残、军转、拆迁等等;

5、存案次序不同。两限房是先请求存案,有房子再参与摇号;自住宅是先有房,之后再请求。

自住房指的是哪种类型房产

自住宅即自住型产品房,简略来说就是自己寓居的房子。自住宅归于方针性住宅的一种,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此类住宅价格比周边产品住宅低30%左右,面向全市契合限购条件的家庭;购买此类住宅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上交财务。自住宅概念是由北京市提出的,现在也仅有北京市有自住宅,部分城市正在考虑是否引入自住型产品房准则。

自住宅请求条件。不同城市自住宅请求条件不同。例如北京市自住宅请求条件如下:

1、北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宅;

2、非京籍家庭,持有暂住证、接连5年交纳社保或个税;

3、独身购房者年满25周岁;

4、北京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两边及未成年子女)可优先购买;

5、经济适用住宅、限价产品住宅轮候家庭可优先购买。

如果大家所在的城市有自住房提供的,那么需要购买的话,就可以根据上面小编所述的自住房申请流程是怎样的,来申请购买了。

三种人不能申请公租房

不能申请公租房的人:

1、申请人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且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未在本地居住或是在本地没有稳定的工作,不具备支付租金的能力;

3、在本地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高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4、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或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两年有房屋出售记录。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个人怎么申请公租房

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公租房的申请,并填写公租房申请表格。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在申请公租房时,需提供以下证件:户籍证明、居住证、身份证、劳动、工作合同以及住房状况等,承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

(二)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复审。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有不符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及时落实整改。

(三)轮候供应。对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北京自住房出售

【法律分析】:一、北京自住房买卖政策

1,自住房是自住型商品房,性质是商品房,不是经适房,因此不需要限制其出租、用于居住的行为。

2,如果擅自改变居住用途,如出租商用,或是擅自打隔断等,肯定是不允许的。

3,目前北京自住房的政策规定显示,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二、自住型商品房优先购买条件

1、北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

2、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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