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流转概念(什么叫农村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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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流转概念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2014年,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大力发展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五年内完成承包经营权确权。

土地制度介绍

1、我国全部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土地的全民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的形式,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属于全民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

4、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5、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

6、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什么叫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详细解释: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农村土地流转”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2.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3.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4.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内容是什么呢?

1、总则

(1)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

(4)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6)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7)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8)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9)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10)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12)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家庭承包

(1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14)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①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6)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17)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②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③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④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8)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①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性损害;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9)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②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③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④承包程序合法。

(20)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②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③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④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⑤签订承包合同。

(21)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22)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①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②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④承包土地的用途;

⑤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⑥违约责任。

(23)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4)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5)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2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7)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8)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9)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②通过依法开垦等增加的;

③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30)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31)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2)承包人应得的承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3)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34)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35)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6)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37)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

(38)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②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③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④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⑤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9)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40)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①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②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③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④流转土地的用途;

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⑥流转价款及支付;

⑦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⑧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41)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2)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②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③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④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43)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4)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4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46)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47)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土地流转合同一般签几年

参考资料

土地流转最长时间是七十年。耕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分别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参考资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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