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预售资金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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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在房地产市场中存在大量预售房,其中需要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对此,发布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1、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3、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4、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5、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住建部关于预售资金监管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可控,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包括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至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种购房款)。

第四条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能够保证资金监管安全、具备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并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接受其委托,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房款进了监管账户可以退吗

房款进了监管账户可以退。钱打到监管账户里面,是正常的手续,只要没有过户,退回是比较容易的,若是退房的话,首付款也是可以退回的。可以到当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撤销购房合同的手续后再申请退款。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监管户属于什么账户

监管户属于资金监管账户,又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房产指建筑在土地上的各种房屋,包括住宅商铺、厂房、仓库以及办公用房等。地产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间,包括地下的各种基础设施、地面道路等。法律意义上的房地产是一种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是指寓含于房地产实体中的各种经济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种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典当权、租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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