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的认定标准(2023年不让建大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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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大棚房是以农业大棚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属违法建设,承租方建蔬菜大棚时,在旁边和内部建设“配套用房”,被俗称为“大棚别墅”、“大棚房”。“大棚房”认定标准: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四、其他情形主要包括:

1、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

2、与大棚不相连的“看护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023年不让建大棚了吗

在这里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在基本农田是可以建简易大棚的。要不然农村也不会有那么多简易大棚存在,这是合法的。

我国是人口大国,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是维护粮食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为此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特别对侵占基本农田、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予以打击,但是可以对中、低产田进行改造。搭建简易大棚就是一种改造措施,从而更适宜种植农作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简易大棚一定是要便于拆除的大棚,不能为钢结构大棚、温室大棚和看护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要求,在搭建简易大棚时一定要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报备,包括搭建简易大棚的地址、材质、占地面积和使用说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基本农田建简易大棚除了农业种植是不能用作它用的,如加工制造、养殖、采矿等都是违法行为。管理部门会根据申请资料实地考察,根据是否先用他人房屋、公共设施或者破坏土壤理化结构等作综合评估,得到相关书面许可才能搭建。

一般耕地上可以建养殖场吗

一般农田可以建养殖场,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不占用基本农田,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农田用于养殖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养殖场办理需要办理手续:

1、做好土地的选择和办理完整的土地手续。养殖场建设,手续是地块的选择,要首先和政府有关部门交流和沟通,尤其是规划部门,更是要加强沟通,对于哪些已经规划不允许建设的区域,坚决不要在里面搞养殖场建设,无论有什么关系,无论有多便利,也不要碰,毕竟,这是红线区域,是不安全的。同时,去农业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的协议, 完成土地用地备案手续。如果是建设中大型养殖场的话,最好去规划部门咨询,向规划部门申请养殖场建设的规划申请,规划部门批复后,并拿到通过选址的批复红头文件,存档保留,这样算完成了一个基本手续。

2.到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农业主管部门去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这是办理养殖场的最基本条件,没有这个证,是无法办理养殖场的,即使强制修建好了,其它的证件办好了,都是要被强拆掉的。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符合条件就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法律依据: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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