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在哪里办理(个人办理抵押登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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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在哪里办理由本站整理编辑,为你带来全面的个人办理抵押登记方法内容阅读。一起跟小编来看看吧!

房屋抵押在哪里办理

房产抵押登记在哪里办理

抵押登记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办理时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如抵押登记表、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身份证、评估报告等。同时,抵押登记需要审核。所以不是当天提交申请,当天就能拿到结果。

办理房产抵押去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办理房产抵押在房屋所在地的县或者区房屋和土地局办理,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步骤主要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申请、申请人填写《市房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材料、终审前申请人可撤回登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初审(1-2个工作日)、窗口收件人员收件出具收件清单。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房产抵押登记到哪个部门办理

1、房产抵押登记到房产登记部门作抵押登记。

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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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何办理抵押登记

相信很多朋友们都听说过房屋抵押这一回事,也就是将自己的房子抵押出去,这个时候很多人是为了贷款,但是在办理的过程中还会被要求去办理登记,很多没有经验的朋友们不知道该怎么做,那么,个人房屋抵押登记流程是怎样的?房子抵押登记在哪里办?接下来小编给大家谈谈!

个人房屋抵押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1、房产抵押登记流程是指房地产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过程。房地产抵押登记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的权利设定登记;二是权利内容变更时的变更登记;三是权利消除时的注销登记。

2、抵押当事人应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其复印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以期权房屋作抵押的,须提交有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

(5)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6)上级机关批准其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证明。

3、登记机关审查后,对合法的抵押予以登记,在权属证书上办理登记,核发载明抵押权的《他项权证》。《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领取及持有,经注记的权属证书发还抵押人保管。登记机关将有关材料复印存档,登记资料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房子抵押登记在哪里办?

在房屋所在地的县或者区房屋和土地局办理,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的步骤主要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申请、申请人填写《市房产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材料、终审前申请人可撤回登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初审(1-2个工作日)、窗口收件人员收件出具收件清单。收取费用。

上面的文章已经给大家详细分析了有关于个人房屋抵押登记流程是怎样的以及房子抵押登记在哪里办的全部知识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在办理个人房屋抵押登记的时候,只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房屋抵押只有在登记以后才有法律效力。

办理房屋抵押到哪里办理

参考资料

房地产 抵押 登记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 身份证 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 抵押合同 ; (四)《国有 土地使用权 证》、《 房屋所有权 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 抵押权 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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