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屋变更承租人(老人留下的公房怎么继承)

文章目录

使用权房屋变更承租人由本站整理编辑,为你带来全面的老人留下的公房怎么继承内容阅读。一起跟小编来看看吧!

使用权房屋变更承租人

使用权房子变更承租人

使用权房子变更承租人这个问题,相信不少人都遇到过,那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来详细说一说这个问题。

上海使用权房变更承租人,需要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且变更承租人需要得到户口在该公租房内的所有使用权人的同意。如果其他子女的户口不在此房内,不用征求产权单位的同意。变更为个人均可,统一需要产权单位的同意。

具体来说,根据《上海市房屋条例》,上海使用权房变更承租人条件为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以及没有其他住房。只有符合上述五大条件,才能在上海进行变更承租人。

另外,若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申请变更。使用权房是计划经济和住房分配体制下的产物,俗称公房。该房屋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不过,这项使用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允许使用权人(公房承租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转让或交换房屋使用权,所获扣除应缴税费后归使用权人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使用权的房子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老人留下的公房怎么继承

一、老人留下的公房可以继承吗

1、老人留下的公房可以继承。被继承人仅仅是对公房享有使用的权利,既然公房不能作为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那么在其去世之后,自然也就不能转变为遗产有继承人来继承。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无论是基于单位分配而获得的公房使用权还是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权,均应允许继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房产继承的流程是什么

1、继承人先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3、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已故父母的承租房怎么继承

一、已故父母的承租房怎么继承

1、已故父母的承租房,其继承人只能继承房屋的使用权。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其使用权。法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如果已故父母留有遗嘱,并且遗嘱有效,那就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申请承租房要什么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关于使用权房屋变更承租人的相关知识,内容来源网络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