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经济适用房(杨浦区第十一批经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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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经济适用房

上海杨浦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是: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杨浦区第十一批经适房

嘉定云翔拓展、黄渡和松江南站。通过查询上海政府网站信息显示,上海第十一批经济适用房在嘉定云翔拓展、黄渡和松江南站。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

松江第十一批经济适用房政策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有哪些具体条款?以下为上海经济适用房的政策。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中对于上海经济适用房有以下规定:

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1、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产权份额为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价格占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在《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并在房地产登记信息中予以载明。

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2、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3、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其他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原批准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4、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但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由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5、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单身人士购房的除外),并征询原住房保障机构的意见。

原住房保障机构可以行使回购权,回购价格按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不予回购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

经济适用住房向他人后,转为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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