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建房从哪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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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参考资料

单位集资建房政策具体如下: 一、根据《 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办法》及《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规定国家允许存在特殊情况的单位或公司进行集资建房,这类房产可以办产权证书,但不能办土地证。 二、集资建房与集资土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是不同的概念。 1、集资土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是指在众多城市郊区,一些村 集体经济组织 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这些房子一般俗称小产权房。 2、一般意义上的单位集资房由单位职工共同出资修建,房屋的总体产权掌握在单位手中,因集资建房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规章条例的限制,职工取得产权一般要经过一段过渡时期,有的长达数年,单位职工在取得 房屋产权证 之前仅享有房屋的使用权。

参考资料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单位集资建房从哪年开始

单位分的房子叫做福利分房,1998年后改叫集资建房,属于房改房。是按照房改政策集资建设或其他方式建设出售给职工的房屋,单位通常按级别,工龄,年龄,居住人口辈数,人数,有无住房等一系列条件分给人们的居住的。

什么是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建房简称集资房,集资房是企业为了解决内部职工住房问题,通过筹集资金,建成后的房产,内部职工可以通过较低的价格全额或部分出资,如果是全额那么久拥有全部房产,反之就只有部分房产。这是政府、单位及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的一种经济适用房。

集资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条件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4)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5)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实施中,应当注意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集资房如何办理房地产证

集资房如何办理《房地产证》

(1)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并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才可以办理小业主的《房地产证》;

(2)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并补交地价款,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办理小业主《房地产证》;

(3)经初始登记后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提交下列资料后即可办理《房地产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合同书或协议书;购房发票复印件;发展商出具的付清房款证明。

什么是单位集资房子

法律分析:集资建房一般指的是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经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向特定的对象集资并供应住房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单位集资房的产权是属于单位的,员工不得随意买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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