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证明在哪里开(个人单身证明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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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证明在哪里开

1、持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婚姻主管部门(民政局)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2、民政局工作人员根据申请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3、无婚姻登记信息的,出具书面未婚证明。

4、办理单位会收取用户相应的查询查询费用。

5、也可以到单位开证明,不过领结婚证不需要单身证明,只需要男女各自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到民政局填表以后就可以领了;

6、集体户口一般没有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户籍证明也可以的,拿上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就可以了。

详细说明

在香港办理单身证明

香港人可以在香港律师楼办理单身证明文件,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未婚者提供香港身份证正本、回乡证正本、寡佬证、未婚夫/妻的中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离异者提供香港身份证正本、回乡证正本、寡佬证、未婚夫/妻的中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离婚书认证本、结婚证书认证本。

3、丧偶者提供香港身份证正本、回乡证正本、寡佬证、未婚夫/妻的中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死亡证书本、结婚证书认证本。

个人单身证明怎么开

法律分析:办理单身证明,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所需材料如下:1、当事人的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2、居民身份证原件。3、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照2张4、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现在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其他事项各地民政部门已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民政局不给开未婚证明怎么办

如果发现你们当地的民政局已经不给开未婚证明了,那么就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前往民政局本人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先到当地民政局查询是否有婚姻记录,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会为当事人进行查询,但是不会开具任何的证明。

2、记录电话接下来可以要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为您提供他们的办公电话,并说明开具的这个未婚证明的用途。

3、前往街道办事处。在民政局环节结束之后,带上刚刚准备的材料,去当地街道办、镇政府的计生办,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上去,计生办会致电民政部门或是在系统中直接查询的,之前准备的电话号码可以直接提供给他们,他们致电或查询完毕后就会为您开具相关证明的。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为什么民政局不给开未婚证明

2015年9月 15日,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婚姻证明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发出了一个通知,今后非外事不再开具单身证明。按照2016年以前的规定,这个单身证明是由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的,需要当事人先到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具介绍信证明才行,但是现在已经不给开了。

未婚证明是什么?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般简称为"单身证明”,包括证明未婚、离婚后无再婚、丧偶后无再婚等单身状态,未婚证明是这个证明中的一种。在办理买房、银行贷款、出国签证等事情中,都需要这个证明。

三、开未婚证明流程

如果发现你们当地的民政局已经不给开未婚证明了,那么就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前往民政局

本人带上身份证、户口簿,先到当地民政局查询是是否有婚姻记录,当地民政局工作人员会为当事人进行查询,但是不会开具任何的证明。

2、记录电话

接下来可以要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为您提供他们的办公电话,并说明开具的这个未婚证明的用途。

3、前往街道办事处

再民政局环节结束之后,带上刚刚准备的材料,去当地街道办、镇政府的计生办,将准备好的材料递上去,计生办会致电民政部门或是在系统中直接查询的,之前准备的电话号码可以直接提供给他们,他们致电或查询完毕后就会为您开具相关证明的。

以上就是现在开具未婚证明的流程,如果嫌麻烦的话,也可以直接前往街道办事处,只是上述流程更稳妥而已,不是必须。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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